问: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可以附加减除费用42000元/年,请问是否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9条所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此项规定是否包括根据《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业主?
因为财税[2011]6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9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而国税发[1997]43号文件仅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答: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不适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加减除费用42000元/年,该附加减除费用只有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方式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