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2006年开始预售房,并按预计毛利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2006、2007年共计预缴7000余万元。2008年所得税政策改变,但由于成本核算不清,我公司一直是按照老政策进行申报,没有结转相应的收入成本。在2010年时整个项目才统一进行了清算,结转了总收入、总成本。
2008、2009年政策改变以后是由预计毛利率改为预计利润率,扣除当年的费用后是亏损状态,目前税务局认为此两年预缴的税款可以办理退税。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将全部的收入扣除已售的成本、2010年当年的费用后再进行调整,将以前4年按预计毛利率进行调减。请问2006、2007年预缴的7000余万元是否无法抵缴或退税?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006、2007年度结缴税款之日起到目前(2011年6月)已超过三年,你公司发现多缴的税款,已不能再向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无法抵缴税款或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