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处于基建期,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性业务,取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还是计入开办费的贷方,生产经营后摊销处理?
账务处理如下:
1、计入损益类会计处理:
(1)收到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用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人奖励: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银行存款
2、计入开办费的处理:
(1)收到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在建工程
(2)用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相关人奖励: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
以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基建期与筹建期不同,参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中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四)企业筹办期的结束以什么作为标志问题。以纳税人正式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为企业筹办期结束。
账务处理为:
(1)收到代扣税款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2)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