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货运企业由于自有车辆运力不足,将所承担的货运业务交与挂靠车辆承运。双方签订协议,货运企业按运费的10%收取承运管理费,不承担其它责任。货物运输费已全部按该货运企业的名义申报纳税。该货运企业对挂靠车辆收取的货运管理费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货运企业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挂靠方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由挂靠方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10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