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成立时定制了一批纪念币赠送相关单位,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纳税人购进金币用于赠送相关单位,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中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