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广告公司,营业范围是广告设计、制作、发布和代理。以前,客户委托我公司制作广告促销品,我公司按“制作”项目提供广告促销产品制作服务。现在客户要求我公司制作车模后,发给各个汽车经销商,经销商再支付给我公司相应的费用。请问这项业务是否也可按广告制作开具“广告制作”发票?
答: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广告业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批复》(穗地税函[2011]128号)*9条规定,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关于“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必须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其提供的应税劳务应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以下简称“税目注释”)的规定判定是否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未取得广告业务经营范围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不属广告业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相应税目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根据税目注释规定: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按“广告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利用媒体、载体平台;二是进行了宣传;三是提供了相关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业的判断,一是营业执照中要有广告业经营业务范围,二是同时符合营业税注释的三个条件。你公司范围符合规定,但制作的车模不符合“进行了宣传”的条件,不应属于广告制作。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因此,你公司将制作的车模发给各个经销商,经销商支付相应的费用,车模属于货物,应缴纳销售货物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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