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明确,境外居民取得上市公司分红按1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请问财税字[1994]20号文件是否仍有效?上市公司的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公司的外资企业(无论外资比例如何)外籍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目前依然有效。财税字[1994]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主要是对境内部分非外资企业在香港上市,外籍人员从境内非外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是应该征税的。
因此,上述两个文件并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