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建行、工行等仍旧实行合并纳税,那么其下属的各个省市的分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发现分行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问题,涉及补税的情况是否可以就地缴纳?
此外,中国移动、联通和电信都已取消合并纳税,其下属的分公司是否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如果按国税发[2008]28号文件执行,其下属的三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发现三级分支机构存在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问题,涉及补税的情况是否可以就地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等文件的规定,对于建行、工行等合并纳税企业,不向所在地缴纳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对各分支行仍然具有管理责任,但是对于发现分支行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问题,涉及补税的,应归属到总部统一计税,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各地暂不宜直接追缴税款。
对于中国移动、联通和电信等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对于分公司发生少计收入、多列成本的问题,涉及补税等问题,应将其少计利润统算到总机构,并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分配的系数,分别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补缴税款,不宜由各地直接追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