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开发间接费包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发间接费用不含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请问该等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否享受20%的加计扣除?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法规缴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营销设施系利用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则相应的建造成本应视同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予以扣除,且可以加计20%;但如果该营销设施系专门建造用于项目营销且最终未出售留作自用或自行拆除,则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