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买货物,因市场、铁路等原因致使我公司产生较大损失。我公司现与销货方协商,已同意承担部分损失,即我公司不用支付购货尾款约1.5万元,请问1.5万元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由于市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价格降低,不属于应做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而铁路的原因,如果不是由于你公司管理不善造成货物丢失、被盗、霉烂变质不用做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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