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中外合资房地产企业筹建期无偿向当地学校捐资助学款100万元。学校收款后,从当地财政局领购并向该企业开具辽宁省捐资助学专用收款收据1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五十二条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公益基金会转付此款,即使符合规定,筹建期也无法抵扣,可否在以后年度取得预计所得税税前利润中扣除此捐资款?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筹建期间,没有会计利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为0,所发生的捐赠不得扣除,也不能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补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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