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购进一批井下安全监视系统、生产设备监测系统、矿区监视系统等,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井下安全监视系统、生产设备监测系统、矿区监视系统属于为生产服务的设备,不属于上述规定中不能抵扣进项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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