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美国A公司上海代表处,经税务机关核定,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按查账征收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
1.总部划拨给上海代表处的经费,是否属于收入(即营业税税基)的范围?
2. A公司上海代表处取得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是否属于收入(即营业税税基)的范围?
3.代表机构缴纳的税金,是否要记入经费支出表?
答:一、关于营业税应税收入的确认。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第三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就其归属所得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就其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函[2010]199号)第五条规定,代表机构提供的下列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1.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以及进行其他业务联络、咨询、服务活动;
2.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在中国境外接受其他企业委托代理业务,在中国境内从事联络洽谈、介绍成交,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
依据上述规定,对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代表机构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总机构提供服务,取得总部划拨的经费,应作为营业税应税收入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代表机构取得的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二、代表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8号)规定,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1)购置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2)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3)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
(4)其他费用包括: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的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
根据上述规定,代表机构缴纳的税金,不属于经费支出,不需要记入经费支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