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房地产企业,购买其它公司一项在建工程项目(对方已开具转让不动产发票),我公司继续建设完工后对外销售,营业额是否应等于销售收入减我公司购买的在建工程原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购置的“在建工程”不动产完工后对外销售,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在建工程”原价(凭发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