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根据上述规定,农产品初加工业务如果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该优惠不属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可以与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