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上市公司,前几年曾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中有一家是境外企业。最近这家境外企业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卖掉了所持有的我公司的股票。境外企业是通过上海一家证券营业部卖出股票,然后就在上海当地缴纳了10%预提所得税。但是我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广东,广东的税务局又要求境外企业到广东缴税。请问这种情况的纳税地点应该在哪里?如果应该在广东缴税,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上海税务机关能否退回已缴税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依据上述规定,非居民企业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其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