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现打算注销,账上有未分配利润10万元,是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由A公司代扣代缴?但A公司已经注销,进入清算阶段,是否还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9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自然人。根据《公司法》规定,A公司注销前需将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股东取得的剩余财产扣除其原投资额后的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9条规定,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未进行清算或无法取得清算所得相关信息的,以企业期末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之和,按照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不得因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所指的“注销税务登记”,不包括企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A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注销清算,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个人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个人股东分得“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