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发放的薪酬是据实列支,是否应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科目下的职工工资、各种奖金(先进集体奖)、雇工工资、零工工资等的计提数为计提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列支的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列支的工会经费计算限额的基数,应是企业所得税口径下可以列支的工资薪金,而不是会计口径下的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