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利用工业企业的余热、余压发电享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政策,是否利用自身企业的余热、余压发电才能享受优惠?利用其他企业的余热、余压发电是否也可享受优惠?还是两者都可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利用上述资源。
第八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而存在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时,按下列公式对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合计÷当月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产品的销售额合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退(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应包括利用其他工业企业和自身也为工业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