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电镀企业,在电镀中产生的废水需要委托一家环保公司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委托方派出技术人员进行污水处理,费用开具劳务工程发票,缴纳营业税;而提供的化学药品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委托方收到增值税发票可否抵扣?进行污水工程处理的收费分别取得开具的两种发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二条规定,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环保公司为电镀企业进行污水处理属于提供增值税劳务行为。无论是提供污水处理劳务,还是提供的化学药品都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分别开具两种发票不符合税法规定。
环保公司进行污水处理劳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行为,如果环保公司放弃免税权或其行为不符合免税条件,不享受免税优惠,为电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