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征地过程中,发生了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政策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赔偿费等,应取得何种票据才可入账?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第九条规定,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过程中发生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退耕还林政策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赔偿费,属于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取得收入方需向你公司开具发票方可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