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上海开始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上海某服务企业为我公司提供工程技术服务,将给我公司开具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认证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你公司从上海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