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0年我公司以紫金矿业应付山地补偿款100万元投资福建紫金矿业有限公司。2000年8月福建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改为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100万股。2003年12月紫金矿业以每股0.1元在香港上市,同时2008年4月在上海交易所以每股0.1元上市。2004年到2007年期间紫金矿业累计每10股转增10股。在A股上市后,我公司持有紫金矿业股票1亿股,2009年4月25日解禁,我公司2009年6月转让限售股1亿股,取得收入9亿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要求我公司申报缴纳营业税。我公司认为该股票不是从证券市场买入,只有销售的行为,没有购买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我公司转让该股票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拒绝申报缴纳营业税。请问我公司的理解是否正确?
答:你公司的理解不正确。
2009年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后,对非金融企业在二级证券市场买卖股票行为应予征税,你公司的情形也在征税范围之列。虽然你公司是在证券一级市场上购买股票,综观你公司投资以来,其收益远远高于二级市场上的投资行为,凡是企业在2009年后减持股票,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