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钢铁行业,其中有电厂车间,购进附属煤气管道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电厂购进向其他车间输送电力用的电缆线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第二款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
……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根据上述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煤气管道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输送电力用的电缆线能否抵扣应区分其以何为载体,若属于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来区分。
再问:此种情况下,对其他企业的供电线路,能否作为专用设备进行抵扣?
答:供电线路、电缆线、电梯等等本身都属于专用设备。但这些设备都无法独立于载体单独使用。因此,无论对何种企业,对供电线路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都应区分其以何为载体,若属于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若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请结合贵公司实际情况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