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集团企业,有垂直控股的A、B、C公司。现在我公司采用无偿划拨的方式,将B公司持有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持有。这种操作方法三公司是否会产生税费,会产生哪些税费?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无偿划拨股权,B公司应视同转让财产,A公司应按接受捐赠收入,双方分别计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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