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告代理业缴纳营业税为差额纳税。例如:我公司收取广告代理费10万元,取得广告发布费发票8万元,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我公司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是10万元还是2万元(10-8)?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八)款规定,从事广告代理业务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广告公司取得的代理收入应按规定确认收入,其支付的发布费应为取得收入的成本,与营业税营业额确认规定不同。因此,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应按取得的代理费全额为计算依据。
以下地方政策供参考:
《北京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第二章*9条第(三)款旅游、广告代理业应税收入的确认问题规定:
问:对于旅游、广告代理业的应税收入,建议比照财税[2003]16号文件精神,以收入减去必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即对旅游业,以收取的全部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广告代理业,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发布者(包括媒体、载体)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为应税收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于旅游、广告代理业营业额的确认,考虑到这些行业的重复征税问题,因此允许将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扣除后确认营业额。旅游、广告代理业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仍应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执行,其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可以作为成本费用从税前扣除。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488号)第18条规定,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如何确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旅游、广告代理业核定征收的应税收入额不允许扣除转付给第三方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