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总机构在上海,2011年12月在外地设立分公司,并获取当地税务登记证。根据税法规定,当年新设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分配,按总机构预算级次入库。分支机构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从2012年1月始在当地预缴所得税?如果该分公司是在2012年1月获取的税务登记证,是否从2012年开始在当地预缴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5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设立当年”的确认应以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1年12月,2011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开始就地预缴;如果营业执照上签发日期为2012年1月,2012年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开始就地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