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9年我公司从证券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股票卖出后是否要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9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删除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财税[2009]111号文件明确,只有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