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因周转需要,以银行同期利率向个人借入一些资金,在支付利息时,代扣了营业税及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请问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以全部利息作为计税依据,还是以利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后作为计税依据?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因此,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全部利息收入,不可扣除营业税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