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将自有存货用于赠送给消费者作为广告促销宣传,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视同销售进行了账务和税务处理。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广告宣传费,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 ,贵公司将存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赠送给消费者,对视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