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生产性企业,某订单出口的设备及配件产品是从外部公司购买,不与本企业产品性质类似,也不配套使用。出口的非自产产品主要是由国外客户组装生产,能否办理退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9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9条规定,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一)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二)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三)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第二条规定,生产企业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若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第三条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生产性企业,出口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外购设备及配件产品,应视同内销售缴纳增值税,不能办理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