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之前生产无绳电话,因为市场萎缩,经济前景不好,决定结束无绳电话的生产,用于生产的材料进行了变卖和废弃。废弃这部分材料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如下: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增值税政策中强调对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做进项转出处理,非正常损失仅指因管理不善的原因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对于因市场变化将购进材料进行了变卖和废弃等情况,不得作进项转出处理。这部分存货损失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
(广东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