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司注册地为东莞市,业务内容为咨询服务公司,向境外提供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整合平台与网络信息安全服务、策划内部管理业务等,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
向当地税务局询问,告知如果服务内容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示范城市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64号)所指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内容(ITO/BPO/KPO),因东莞不属该文号所列城市内,不能适用免税政策。那如果要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内免征增值税的咨询服务项目,应如何解读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内所提及的活动:咨询服务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1〕131号文件第四大类第六点向境外单位提供“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与财税〔2010〕64号文件所指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内容(ITO/BPO/KPO)有何区别?或有其他函令明确说明呢?
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六)鉴证咨询服务。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供的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整合平台与网络信息安全服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为“营改增”范围;提供和策划内部管理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属于“部分现代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为“营改增”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规定:
四、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1.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2.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试点地区的单位,只要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上述应税服务,除按规定适用零税率外,免征增值税。
上述应税服务享受免征增值税与是否属于离岸外包服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