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规定期限出资的“规定期限”应当如何理解?如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在两年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且股东均按期足额缴纳,在剩余部分认缴资本未到缴付期限时,企业发生对外借款,是否可理解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与实缴资本额不存在差额?还是说无论股东是否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只要应缴资本与实缴资本尚存在差额,则相当于该差额的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已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可理解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与实缴资本额不存在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