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3日上午,大连市国税局在“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就“营改增”相关政策作了在线解读。大连市国税局崔金发总会计师,货物和劳务税处赵戈副处长等业务权威人士做客本期访谈。以下为网友提问部分内容摘录。
1、网友:企业取得的陆运发票是否按11%税率抵扣?如果取得铁路运输发票是否按7%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嘉宾:“营改增”后如果企业接受交通运输业(铁路运输业除外)服务,能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按照上面的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2、网友:我公司属于“营改增”企业范围,目前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从国内通过陆路运输向国外运送货物;二是从国内向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运送货物,请问这两种方式是否都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嘉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因此,你公司向国外运送货物的业务属国际运输范围,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运送货物的业务不属国际运输范围。
3、网友:我公司是外贸企业,现新增业务范围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规定,是否需将企业类型变更为生产企业?
嘉宾: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兼营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统一实行免退税办法,即你企业不需变更企业类型,仍按外贸企业退税方法申报退税。
4、网友:请问经营范围包括: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影视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会议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发布广告,是否属于“营改增”?
嘉宾:广告设计和发布广告属于“营改增”范围,其他的不属于。
5、网友:我公司是“营改增”企业,自2007年起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我企业不属新办企业。
请问在退税认定时,是否还需提供其他资料?
嘉宾:对于非新办“营改增”企业,在认定时需另提供提单(国际运输企业提供)或收款凭证(研发、设计服务企业提供),税务机关根据上述资料载明的日期确认首笔业务发生时间。对于新发生零税率应税服务的企业,自首笔业务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在第7个月将各月累计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办理退库。
6、网友:实行“营改增”之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都有哪些?
嘉宾: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7、网友:发生“营改增”零税率业务后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
嘉宾: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并在财务作销售收入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退税相关申报。并在次年4月15日前收齐有关凭证,申报退(免)税。逾期未收齐凭证的,应缴纳增值税。
8、网友:单位通过水陆运输方式向香港运送货物,请问是否适用零税率政策?
嘉宾:依据财税〔2013〕37文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且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9、网友:我的企业主要是从事国际货物远洋运输,请问是否属于这次“营改增”的范围?是否需要做一般纳税人的申请?
嘉宾:属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需要做一般纳税人申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网友:我单位是做软件出口业务的,不知是否属于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范围?
嘉宾: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即软件出口不属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的范围。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11、网友:单位是小规模纳税人,现准备从事研发服务,请问如何申报退(免)税?
嘉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只有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研发和设计服务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发生此项业务不适用零税率,应申报增值税免税。
12、网友:我单位向另一单位提供期租业务,请问是否适用零税率?
嘉宾:依据财税〔2013〕37文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期租、程租和湿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不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零税率。
13、网友:软件维护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嘉宾: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因此,软件维护属于“营改增”范围。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第(六)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因此,销售和提供服务分别核算,销售超过80万元标准,或者提供服务超过500万元的标准,即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者两项都未超过标准,但是纳税人核算健全,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也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14、网友:“营改增”之后,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替外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正常抵扣?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嘉宾: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您替外方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可以正常抵扣,但需要提供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15、网友:8月1日大连实行“营改增”之后,如果企业在此时间后,发生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正常参与抵扣?
嘉宾: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您企业8月1日实行“营改增”之后,发生装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可以参与抵扣。
16、网友:我单位从事陆路国际运输业务,具体是通过铁路运输将货物运出境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适用零税率?
嘉宾: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本次“营改增”范围不涉及铁路运输,故你单位通过铁路运输的国际运输业务不适用零税率。
17、网友:我单位是新办研发企业,根据“营改增”相关规定,我单位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零税率,但我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附件2的《零税率应税服务(研发、设计服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第9栏和第10栏不明白,能否给解释一下?
嘉宾:第9栏“本期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人民币金额”是指按合同约定的本期确认的应税服务营业额,不论该营业额是否已到账,第10栏“本期收款金额(折美元)”是本期从与之签订研发设计合同的境外单位实际收到的款项。
举例来说,某企业2013年8月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按合同约定确认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其中700万元收到营业款,300万元未收到营业款。则9月份,企业办理所属期2013年8月免抵退税申报时,在申报系统免抵退税明细申报表中,确认应税服务营业收入即第9栏录入1000万元,对收讫营业款的700万元录入本期收款金额即第10栏,参与本期免抵退税计算,对未收讫营业款的300万元,暂不申报,待收到营业款时再申报。
18、网友:请问应税服务企业是否可选择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实行免税?
嘉宾: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19、网友:1.对于纳入“营改增”范围的细目划分,各地都存在差异。那么,“营改增”后本地企业接受外地劳务时,假如存在该劳务被提供方主管税务机关纳入“营改增”范围,而本地税务机关未纳入范围,此时,本地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业务真实、票据合法且未超过认证期限,不存在其他进项转出情形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抵扣销项?
2.“营改增”以后,对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否依然执行总局2010年13号公告?在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开具发票,是按照本金+租息全额开票,还是仅就租息开票?如果按照“价外费用”的表述应该是前者,那么本金部分对应进项的抵扣造成承租人“超额抵扣”,是否会存在风险?
嘉宾:*9问题:“营改增”后本地企业接受外地劳务时,假如存在该劳务被提供方主管税务机关纳入“营改增”范围,而本地税务机关未纳入范围,此时,本地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业务真实、票据合法且未超过认证期限,不存在其他进项转出情形的情况下,可以抵扣销项。
第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依然有效,融资租赁公司应该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承租方不存在重复抵扣的问题。
20、网友:我公司是从事公路货物运输企业,“营改增”后,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那车辆加油,购轮胎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不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
嘉宾:根据财税〔2013〕37号第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因此,该单位“车辆加油、购轮胎等”取得的进项发票如符合上述准予抵扣规定要求,可以进项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