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集团公司,现想通过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通过这种方法取得资金后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按发行的债券利率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
请问这种方式收取的利息是否需要征收营业税?是否能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相关文件执行?
答:《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五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通过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发行企业债券,融资后分拨给下属单位并收取利息,此行为不属于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集团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筹资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收取的利息,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