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企业在开发房产时,按当地政府要求,在拥有的土地红线外修建相关的道路和绿化,此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入开发成本,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因此,房地产企业开发小区外发生的修建相关的道路和绿化支出,不计入土地增值税的开发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