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正常经营的老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2000万元人民币,A公司是A1、B1 两个自然人投资,每人投资1000万元,比例均为50%,投资资产有房产、土地、货币。最近,公司股东决定选择以下两个方案之一进行企业分立。
方案一、在A公司保留的情况下,分立出B公司。原A公司A1股东作为A公司的股东,原A公司B1作为新分立的B公司的股东。分立时将A公司房产、土地、货币等资产分别分到A、B两公司,使A、B公司均有房产、土地,资产的价值一样。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于分立的原因A注册资本减为1000万元。
从以上叙述可以看出:企业分立后A公司的股东不持有B公司的股权,新分立的B公司的股东也不持有A公司的股权,分立后A、B企业均为一个自然人股东。
方案二、在A公司保留的情况下,分立出B公司。原A1、B1 两个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A公司和B公司的股权,股权比例不变。从A公司分出房产、土地等资产,成立B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于分立的原因A注册资本减为1000万元。
方案一、方案二, A、B两公司除股东不同外,其余事项(债权、债务、劳动力等)均按企业特殊分立的规定操作,符合特殊分立条件。
请问方案一和方案二的企业分立,是否都可以享受所得税不征或免征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9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各类重组业务,其当事各方,按重组类型,分别指以下企业:……
(五)分立中当事各方,指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及各方股东。
根据上述规定,所述案例中,A公司的股东A1、B1为自然人,不属于企业,不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相关规定。方案一与方案二均不存在享受企业重组所得税优惠政策。

QQ登录
微博登录
微信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