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中“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指“三年费用合计数”占“三年收入合计数”的比例吗?
答:《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第二条(四)复核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指标采集有年度指标,但此处的比例计算应采用三年合计数,即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