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境外公司借用展品来国内展览,境外公司代垫了保险费、运费、清关费和相关人员差旅费,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上述代垫费用时是否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答:从问题所述而言,境外公司将展品提供给境内公司展览收取的费用,实质属于租金所得。由于支付方境内公司在境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五)项规定:“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境外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境外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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