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汽车生产厂家,与某集团内的A、B、C、D子公司单独签订了4S店经销协议。这些经销商的订货以及发运均分别单独与我公司对接,但是发票与结算为同一集团下面的一个经销商统一结算。例如:经销商A、B、C、D分别向CAF下订单,CAF将车分别运至A、B、C、D,而发票CAF会统一开给A,由A负责统一结算。这样的操作是否存在税务风险。以上经销商均为通过认证的、单独与CAF签订了网络服务协议的经销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取得发票并支付货款,其购进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但购进的货物中并非全部是A公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也就是说,B、C、D公司与贵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却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无法抵扣;贵公司未与A公司发生实质交易,却开具了发票给A公司,会有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假交易而给予处罚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