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企业或个人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由银行代扣营业税?个人的是否应代扣个人所得税?
答:1、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或个人委托银行发放贷款,银行不是法定的扣缴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没有与银行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银行不需要代扣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 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二条*9款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认、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银行向个人支付利息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并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