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于去年购置了一个新营业网点(下属的储蓄网点),已于12月30日入固定资产账,但该网点现在仍在装修中,预计今年下半年从旧址迁入此处投入使用。其所属的行政区域是“金牛区”,而我单位本部在青羊区,也有一处自有房产,一直在缴纳房产税和土地税。有两个问题想请教:一是缴费的起交时间是以入固定资产为准还是以投入使用为准?第二个问题是由于我单位在其房产所属的金牛区暂未办理纳税申报资格,在投入使用前是否可以在本部所属的青羊区纳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依据上述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应自对方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企业取得房产后的装修改造等事项不能影响缴纳房产税时间。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