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是税收工作的两个核心业务,规范并简化纳税申报表,既可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又可以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办税成本。随着税制改革不断深入和税收政策不断完善,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操作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问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存在的问题
与税收政策调整不同步。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适用对象不同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分别简称为主表、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变化调整,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调整往往滞后,很多方面难以适应现行增值税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汇总纳税问题:现行增值税申报表不能体现增值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申报或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税款的实际情况,总机构不能明确反映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情况,分支机构申报也只能按销项税额倒推出销售额填列,导致申报资料不真实且与财务核算资料不匹配。
二是视同销售问题:如果企业有视同销售的情况,企业在进行申报时反映在现有增值税申报表上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的销售额就无明显对应关系,给申报审核和数据分析利用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是进出口税收问题: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实行“免、抵、退”管理办法的生产企业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外贸企业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对外贸企业自一般纳税人购进出口的货物,外贸企业向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另外,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又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视同内销货物,按现行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但在附表一第二项简易征收只有4%和6%两档征收率,没有3%征收率栏目。
四是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等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在现行增值税申报表中无法填报该应纳税额减征额。
五是辅导期纳税人管理:现行申报办法及申报表中未对实行增值税辅导期管理的进项税额进行明确规定,对该类企业在申报时应如何处理没有一个统一的做法。
六是出口视同内销问题:逾期未申报退税、单证不齐全或外汇逾期核销等情况按规定应视同内销征税,现行增值税申报表未单独反映。
与现行征管需求不衔接。现行增值税申报表反映的资料内容与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不完全相适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开票滞后的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销售收入实现时间确认的规定,很多纳税人存在滞后开票的现象。
二是纳税评估的问题:现行增值税申报表中未体现出纳税评估方面的内容,对于真实反映纳税评估工作,如评估后是调增收入还是调减进项,在增值税申报表中未予列示。
三是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问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时,其“应缴未缴增值税款”应该在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反映,但在现行增值税申报表中无法操作。
四是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问题:企业申报时,往往不区分该项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抵扣条件,只要取得了专用发票,都会进行申报抵扣,对于不符合抵扣条件应该转出的部分在申报表中无法反映。
五是机动车销售问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包含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当中,导致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本表数据与防伪税控系统数据比对不符。
六是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问题:目前,相当一部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现行增值税申报表中没有考虑这种申报征收方式。
与优化纳税服务不配套。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部分内容及报送要求与目前国税部门提供优质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相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增值税申报表主表要求填报的数据逻辑关系过于复杂,不便于纳税人正确理解和准确操作。
二是纳税人的一些基本信息重复报送,如纳税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注册地址、营业地址、开户银行及账号、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电话号码等。
三是附表三涵盖内容太少,应并入附表二中,没有必要单设一张表。
完善现行增值税申报表的建议
*9,与法治化税收政策同步。
其中包括:
一是建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项“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下面,增加一栏“减征增值税税款递减项”。
二是建议取消主表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和第29栏“出口开具专用缴款预缴税额”。
三是建议在主表“销售额”部分增列“汇总纳税按预征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在“税款计算”部分增列“汇总纳税按预征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时调整“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税款缴纳”部分增设“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栏。同时,在申报表附表一增列第四大项内容:汇总纳税申报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
四是建议将视同销售货物的销售额从“应税货物销售额”中剥离出来,增加一栏“视同销售货物销售额”。同时,在附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和销项税额明细”、“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中相应增加“视同销售货物额”。
五是在附表一第2栏“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的列表“4%征收率”后,增加一栏,用于填写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即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部分。
第二,与专业化税收征管同步。
其中包括:
一是将主表第4栏和第6栏拆分为“纳税评估调整的销售额”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两栏;将附表一第6栏、第13栏拆分为“纳税评估调整”和“税务稽查调整”两项内容;将附表二第19栏拆分为“纳税评估调减进项税额”和“税务稽查调减进项税额”两栏;在主表和附表一中都增加一栏“出口视同内销销售额”。
二是删除附表一中第2栏和第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附表一第1栏、第8栏、第15栏后增列“其中:前期已申报防伪税控本期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在第2栏、第10栏、第16栏后增列“其中:前期已申报本期补开具普通发票”内容,所有的小计和合计栏均应剔除前期已申报本期补开具发票资料。
三是删除附表二中第7栏、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删除第9栏、第32栏“6%征收率”、删除第10栏、第33栏“4%征收率”,修改第4栏、第27栏内容为“增值税其他扣税凭证”。
第三,与规范化纳税服务同步。
其中包括:
一是企业的基本信息,建议只保留企业的纳税识别号和纳税人名称两项信息即可,减轻企业负担。
二是确保表格数据准确,尽量让表格中有逻辑关系的数据能够自动生成。
三是建议取消《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相关内容并到附表二中。
作者单位:江西省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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