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近日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明确:财政部门将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资源税改革将在未来五年全面实施。
目前,9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将已在西部省区经过试点的改革方案推向全国。这是资源税改革迈出的实质一步。
近年来,有关资源税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其改革方案的焦点集中在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和征收范围、将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适当提高税负平上。依据这些原则而推行资源税改革的意义和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从微观层面来看,有利于资源内在价值的发现,形成合理的资源价格体系;有利于在增加资源成本的情况下,迫使企业改进生产方式,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从宏观层面来看,资源税改有利于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形成科学的倒逼机制,遏制高耗能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顺利转型;同时,资源税改革还有利于增加资源出产地财政收入,促进西部地区经济的发展,使区域经济结构更趋合理。
尽管资源税改革会带来种种利好,但这项改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很难一蹴而就。因为资源税改革整体方案的设计除统一调整税率、转变计征方式外,还要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发展态势,特别是通胀、税负转嫁、市场结构以及民众承受能力等众多因素,要确保资源税改革短期和长期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要使改革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从整体推进资源税改革来看,除了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从价征收的石油和天然气外,煤炭、有色金属以及水资源也是改革的重点目标,但在西部试点和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中,后三项改革还未有体现。
煤炭是典型的下游需求推动型行业,长期以来,电力、冶金、建材和化工四个行业是主要的耗煤行业,占煤炭总消费量的七成以上。在目前的经济环境大背景下,面对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压力,煤炭资源税改革可能会使更多的税负转嫁到下游企业以及最终消费者身上。是否会对当前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需要认真加以考虑。应当说目前对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已达成共识,但还需结合同期的经济背景加以考量。可以预见,煤炭资源税改革仍将处于“择机实施”的待定状态。
有色金属类产品的价格节节攀升,国家近年来接连上调有色金属的资源税税额。从调整后的情况看,有色金属行业的整体利润未受大的影响。但由于有色金属原矿的价格很难确定,这就给以从价征收为主要方向的资源税改革带来了不小的困难。同时,与煤炭产品一样,有色金属资源税改革的前提也是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因此,有色金属资源税改革也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水资源是新纳入资源税改革视野的内容。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对各类水资源征收资源税,目的是通过税收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税改革要通过税、费并行的方式进行,即用水资源税来代替现行的水资源费,而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水费部分则继续以费的形式出现。水资源税改革的政策设计,也要充分考虑到对中低收入百姓的影响。同时要注意的是,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会打破原有的部分利益分配格局,因此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将是决定此项改革能否顺利推出的关键。
国务院决定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传递出资源税进入实质性改革的信号。对于实施下一步资源税改革的时间节点,专家建议,“十二五”期间应每年推出一个大类产品的资源税改革,至“十二五”末完成资源税的全面改革。2011年下半年择机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在全国推开,同时准备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试点。2012年选择一两个省份启动煤炭资源税改革试点,择机扩大至部分省份,2013年初在全国推开,同时启动有色金属资源税改革试点。依此类推,在2014年和2015年依次实施非金属矿和水资源的资源税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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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就资源税条例修改答记者问(摘录)
国务院此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改革。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此外,除了重点调整了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外,还调整了焦煤和稀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这主要是因为焦煤是生产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资源中的稀缺性资源,其价格和利润率远高于其他煤炭资源。对焦煤和其他煤炭资源实行同样的税额标准,不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功能,促进焦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稀土是重要的战略性资源。我国稀土行业存在发展方式粗放、资源过量开采、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稀土战略资源安全和稀土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进一步理顺焦煤和稀土资源产品的价税关系,更好地发挥税收调节功能,促进焦煤和稀土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在这次资源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中,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对其他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标准则未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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