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地税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房地产开发预收款收据的通知》(青地税发[2011]78号)称,从2011年10月1日起,青岛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屋的,要认真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09号),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机开式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预收款收据”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并加盖发票监制章。“预收款收据”一式三联,全部为机开式,手开无效。其中*9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帐联:“预收款收据”专用收据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54,规格为127mm*167mm.
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时,购房者提供的首付款收据必须是“预收款收据”(收据联)或地税部门监制的税务发票,不得接受房地产企业自制收据等;否则,不予办理贷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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