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正是这条规定,引起了网友和纳税人的热议,而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如何理解销售发票也成为很多人困惑的问题。
“75号文”主旨是减税惠及民生
目前,农产品销售一般要通过两个或者多个流通环节,中介商从农民手里低价收购,并层层加价后最终出售,造成了市民抱怨农产品售价高,农民又卖不上价,得不到实惠的尴尬局面。此前,国家一直采取直接给予从事农业产品生产者经济补贴的方法来调控农产品价格,但是总不见成效。2011年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当时就有纳税人提出,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呢?而在今年国庆前夕,两部门出台了“75号文”,明确了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可免。
从税收政策方面看,知名财税专家张伟向记者表示,此次发布的“75号文”非常符合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是一个惠民的减税政策。
据悉,我国从1994年税制进行改革,实行增值税体制。企业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都要按一定的税率缴纳税款,有17%,13%,3%等。这部分税就是增值税的销项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卖货方会出具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人必须是一般纳税人),这个发票上所标的销项税就是购货人可以抵扣当期应缴增值税销项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减进项税就等于纳税人当期应缴的增值税。这就是增值税的抵扣政策。
张伟表示,过去,为了既照顾农业生产者,又照顾最终消费者,税法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但下游企业可以按13%抵扣进项税额。然而这一规定有一个明显的弊端,就是当下游企业的利润率低于13%的时候,也可以按照13%抵扣进项,就会产生进项和销项倒挂的现象,很多企业就坐享了这部分倒挂的利益。而按照“75号文”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这就意味着,75号文所规定的农产品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环节免税,其目的就是要降低这部分农产品的价格,最终使消费者得到实惠。
基层税局认为第三条规定执行难
记者注意到,对于“75号文”的积极意义,纳税人普遍比较认同,但对于该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各界争议颇大。甚至连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都认为该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执行。
2012年11月21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由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国税局、余杭区国税局沈永潮、方文焕、沈永卫撰写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政策遭遇执行难题?》一文,文章认为,“75号文”第三条对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的补充,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大大地缩小了,凡购进免税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执行中有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75号文”主要是针对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的,但又连带着想把以前含义未明的“销售发票”一并明确,结果适得其反,反而增加了新问题。按照其对“销售发票”的解释,主要包含两层意思:其一,准予抵扣的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销售方主体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就意味着一般纳税人(含大量从事自产自销的个体农业生产者),其开具的销售普通发票将被排除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外;其二,小规模纳税人必须计算缴纳3%的增值税后,才允许购货方抵扣。“缴税能抵,不缴税不能抵”的政策倒逼机制,将使大量原可享受农产品自产自销免税政策优惠的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为使购货方能正常抵扣而不得已放弃享受免税优惠,并通过税负转嫁,助涨居民“菜篮子”消费物价。
二是难以区分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普通发票,如果是税务机关代开的,肯定是小规模纳税人,但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的,就不好确定。2010年3月20日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对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年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也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有些不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而领用网络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就难以判断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发票。
三是政策出现打架,基层到底该听谁的。财税[2012]75号文件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甚至出现政策打架现象。财税[2008]81号《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层在没有得到财税[2008]81号文件明确废止的通知之前,遭遇了执行难。
四是执行时效需要明确。对“75号文”下发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所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或补缴,没有明确的时效规定,使基层税务部门难以有效执行,并面临执行风险。
文章最后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能对“75号文”第三条规定作出修改或调整。
理解“销售发票”把握几个关键词
正如上述文章所说,关于如何理解“75号文”第八条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正是很多人困惑的地方。对此,记者咨询了中国税网纳税咨询专家。
该专家认为,理解“75号文”所称“销售发票”的相关规定,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词。
关键词1:免税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键词2:农业生产者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9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关键词3:销售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
关键词4:不得抵扣情形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知:免税货物,为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发票,为普通发票。
再结合75号文的规定,可以得出:允许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单位,为有条件生产初级农业产品的单位(包括一般人、小规模),因为这些单位销售免税产品,所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凡取得上述发票的纳税人,继续生产应税产品,或继续销售的(除符合75号文件规定的货物外),可以按照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对于大多数人困惑的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75号文”限定货物免征增值税,但批发、零售企业取得和开出的普通发票均不得抵扣的规定,专家认为,应该理解为,“75号文”限定的是农产品的流通环节,而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指的是生产环节的抵扣问题,因此二者并不矛盾,也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
但专家也指出,在执行中确实也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如,某加工企业,购进“75号文”限定的农产品,可以从生产免税初级农产品的单位购进,取得普通发票,按13%计算抵扣,同时也可以从批发零售企业购进,取得普通发票(按75号为免税,原为已缴税发票),现在不得抵扣。因此,鉴定此类业务取得的普通发票是否能抵扣,在执行要从掌控进货渠道开始划分清楚,严格进行区分。
专家最后强调,鉴于社会各界对于“75号文”的不同理解,企业在执行中*4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取得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