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28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省局研究决定,2014年9月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月)、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期限顺延至2014年9月18日。
  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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