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我公司生产型一般贸易出口企业,取得的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港杂费”6%专用发票,在9月1日前还可以去认证抵扣,并计算在“免抵退”税里吗?
  答:生产型出口企业取得货代公司开具的“代理港杂费”6%专用发票在2014年9月1日前可以认证抵扣,计算免抵退税额,在2014年9月1日以后也可以认证抵扣。
  (2)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是不是港杂费也不能开专票了?
  答:国税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免征增值税,不是指的港杂费,所以说港杂费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问:外贸出口企业报关单上有规格型号,进项票上的规格型号却是空白,这样可以吗?还有一点,报关单上的单位写着数量,千克,立方米都有,进项上写的是千克,千克数量跟进项票也相符,可是报关单上从总价和单价相除的结果却是显示的“张”数,不是千克数,这样可以吗?
  答:国税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提供的出口报关单上的*9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报关单、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退税。至于规格型号没有文件规定,若商品名称相符是可以的。
  3.问:生产企业,生产风能叶片,随风能叶片一起出口运输支架,支架是在运输中起支撑作用,但支架是外购产品单独报关出口(外购的名称与出口名称不完全相同),请问支架可以申请退税吗?如果不能退税能免税吗?如果叶片和支架合并报关为叶片,是不是可以按叶片退税?
  答:如果您公司购进的支架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可以作为视同自产货物申报免抵退税。
  4.问:外贸企业,2013年出口的不退税商品,一直未计提销项,进项选的认证不抵扣,现税务机关查出这笔出口未提销项需补税,请问我们现在还可以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5.问:比如旅游费,现在可以税前列支了,但是如果以工会的名义发生的话,发票抬头就的开给工会,企业不就不能列支了!(对于旅游费大于工会经费2%的企业影响尤为严重)
  答:区分情况处理:(1)若是工会部门组织的,则在工会经费中进行列支,按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标准处理。(2)若是单位职工福利的,则在职工福利费中进行列支,按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规定处理。(3)若是营销人员的奖励费用,则作为销售费用处理;(4)若是个人应负担的旅游费,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得由企业列支。
  6.问: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率为0的产品,如何知道哪种产品是真正的免税产品,哪种需要视同内销?
  答:进入企业退税申报系统-系统维护-代码维护-海关商品码,搜索出口退税率是0的商品,如果特殊商品标识为“2”,征税税率为0是免税商品;如果特殊商品标识为“1”,有征税税率须按内销征收增值税。
      (文章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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