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
  通知规定,进一步扩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通知统一了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通知规定,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 为民收税”的样式(见图示)。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规定要求一致。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通知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高顿网校官方微信
扫一扫微信,关注*7财经资讯